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之系统的认定及扣除方式:
系统风险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系统风险是被告否定因果关系、免除责任最有力、最常用的武器,同时也是法官最容易认可的理由。
恒天海龙案:“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柴红平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初633号]
大庆联谊案,法院认为:“系统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通货膨胀、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社会、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认定系统风险时不仅要有真实客观的风险诱因,而且要审查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波动。“[陈丽华等23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二审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院民事判决书,(2014)黑民终字第xx号]
南通科技案中,二审法官认为: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对此,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在此法律背景下,本院认为,系统风险既是以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总市值等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则在确定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时,亦不能采用单一标准,而应在综合分析能够具体体现系统风险的‘上证综合指数’‘沪市全部a股流通总市值“纵横国际所在的机械类行业板块指数“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总市值’这四类数据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加以把握。[苏万福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二初25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中字第0112号]
司法审判中的扣除:
(1)统一确定系统风险直接比例法
Eg:法院认定系风险比例为10%,投资者损失差额为1000万,那么直接扣除后得到900万
(2)相对比例法
Eg:法院认定系统风险比例为10%,上市公司股价跌10%,则法院认定所有损失由系统风险所致;如上市公司跌20%,则系统风险相对比例为:10%/20%=50%
三九药业案中深圳中院认为:三九医药的跌幅超过综合指数的跌幅部分即为三九医药的虚假陈述造成的原告部分损失。采用如公式虚假陈述造成损失比例=(三九医药跌幅价格-综合指数的跌幅)/三九医药的股票的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