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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怎么分类?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821人看过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处理方式:
    通过查找诸多司法案例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类型主要做了如下分类,例如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高法民二终字第1066号
判决书写到:(根据)虚假陈述行为对市场走向和投资者判断的影响模式,(虚假陈述)可以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诱多型虚假陈述表现为信息披露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空的利多内容信息,或者隐瞒遗漏重大利空信息,诱使投资者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诱空型虚假陈述则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虚假的消极利空内容信息,或者隐瞒重大遗漏利多内容信息,诱使投资者在股价相对低时卖出而遭受损失。
    深圳市锦湖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京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商重初第4号判决书写道:
    法院认为: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而言股份收购利好消息,利好消息的披露一般会引起被收购证券价格的增长,从而亦增加收购成本当收购人为降低成本而隐瞒股份收购的利好消息时,收购人的隐瞒行为即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在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中,利好的消息即便未披露,也不会诱使投资者作出积极的投资决定。京博公司虽然存在未及时披露的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并未采取浮夸、误导的方式公布信息,从而诱使投资人作出积极的行为,而是延迟披露重大信息,故京博公司被证监会处罚的行为即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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