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跃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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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No.6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冯跃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61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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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顶工程款(即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对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亦应无效。对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我们倾向第二种观点。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折抵欠付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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