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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No.5 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是否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发布者:冯跃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4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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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是否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答: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依据]            

  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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