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公司垮了员工还能得到赔偿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公司法 |119人看过


基本案情

小刘进入陈老板的公司上班,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400元。

2021年7月9日,股东决议解散公司。7月30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后小刘向秀山法院起诉,要求陈老板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老板与股东决议解散公司,随即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小刘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刘在公司入职1年零3个月,遂判决陈老板支付小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3600元。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这既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更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应有的担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