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6日生 住址: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犀牛村5组,身份证号51092219930306×××,联系电话15884514×××
被申请人:长沙壹驰××速运有限公司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515号,法定代表人:巢某某 联系电话,0731-85360600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从2019年4月初入职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4月初,经由老乡严某某(被申请人员工)的介绍,到长沙壹驰××速运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晨海景花园的营业站点上班,从事该公司的餐饮外送服务。
同年4月8日,申请人与上述营业点的负责人穆某某商谈了工作内容、上班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口头约定每天上班时间为10:20—14:00,16:00—20:00;无底薪,送餐每单提成5元,另加等级奖励工资和全勤奖,多劳多得,每月结一次工资;站点提供住宿(为工作的方便,也可自行租房,房租自理);员工工作用餐自理;每周或者每天须开早会,员工须服从站点管理,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等。
与站长穆某某商谈完相关内容后,申请人于当天将身份证、手机号交给了站长,后站点为申请人配备了餐箱、工作服、头盔,并为申请人下载了工作用的APP,申请人通过该APP接单,完成被申请人交付的工作。员工的送餐工单由APP系统派发,员工必须接单,没有选择;接单后,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送餐,员工需电话告知站长转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员工须每天8:00到达指定的工作区域,打开APP,准备接单;如果员工没有准时到达指定区域,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会电话询问。
被申请人的站长和管理人员必须开早会;由于站点场地太小,上班的员工经常在海边的副万邦演武广场开早会。
2019年5月17日17时48分,被申请人接单后,骑车取餐的过程中在思明区环岛南路名仕园前路段因下雨路滑发生交通事故,与对向驶来的电动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
申请人于2019年4月初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一直到同年5月17日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今仍在康复中。
此外,被申请人还为申请人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号,GTN02190570000188290455)。
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结合全部案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申请人所从事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性质所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具有稳定性;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4)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赵某某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