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恋爱结束后,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大家好:今天谈谈“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律问题。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本身不是法律术语,它们与法律也没有密切联系,但是很多情侣在感情结束后,为了寻求内心安慰和平衡而创造了这种“权益”。
那么,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如果情侣在分手前或者分手后签署了《分手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称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如果情侣在分手后,也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那么,如果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法院不会支持。
三、但是,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恋爱,分手时向对方支付了分手费或者约定要支付分手费;那么,这种赠与是无效的,关于分手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配偶已经赠与了第三者财物,配偶另一方可以请求第三者返还;如果配偶已经和第三者签署了《分手协议》,那么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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