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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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吉林省白城市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案

作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60次举报


再评吉林省白城市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案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吉林白城市村民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刑,引发热议。

报道称,当地交通不便,由于没有过河桥梁,村民如果要到白城市,单程需要绕行70公里,双程需要绕行140公里。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某等人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黄某某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缓刑。

2023年6月26日,黄某某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律师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清楚案件细节,但就媒体报道出来的事实,我认为,司法机关对于本案需要查清几个问题。

一、由于当地交通不便,为便于村民出行,黄某某等人出资私搭浮桥,方便了村民的出行,对于村民来说,是不是一件好事?我认为,黄某某等人的搭建浮桥行为,方便了村民出行,对村民有利。

二、黄某某等人是否可以向过桥的路人收费?由于黄某某等人花钱购买了船只搭建浮桥,出钱出力,为收回成本并适当赚取利润,是否合法?

我认为,黄某某等人向路人的收费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黄某某等人向过桥的路人收费,是否与路人协商一致?路人是否有免费通行权?我认为,黄某某等人向过桥的路人收费,需要与路人协商一致;同时,路人没有免费通行权。

 四、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五、原生效判决认定黄某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并向路人收费,应当怎样定性?

首先,黄某某等人私搭浮桥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黄某某等人如果征得了路人的同意,向其收费,其收费行为合法。

第三、本案中,凭经验判断,黄某某等人强行向路人收费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因为路人可以选择付费过桥,也可以选择按原路绕道行走。退一步讲,如果黄某某等人强行向路人收费,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强迫交易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关键的一点是,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从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黄某某等人显然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当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黄某某等人确实强行向路人收费了过桥费,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强迫交易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黄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