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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维权案:律师助力无过错方多分财产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马小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纠纷维权案:律师助力无过错方多分财产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被告婚内与他人生子构成过错,夫妻共同财产按 7:3 比例分割(原告占 70%),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充分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登记结婚,2024 年被告生育一子,经司法鉴定排除原告为该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委托马小龙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0 元。

律师核心办案动作

1. 锁定过错核心,筑牢证据体系

接受委托后,马小龙律师明确案件核心争议:被告是否存在婚内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范围、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

  • 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证实被告所生子女与原告无血缘关系,锁定被告婚内不忠的核心过错;

  • 结婚证、房产买卖合同、车辆登记证,证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房产、车辆);

  • 欠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确夫妻共同债权 11982 元及共同债务 453405 元的具体构成;

  • 被告住院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案件相关事实,为财产分割及赔偿主张提供支撑。

2. 精准主张权益,驳斥不合理抗辩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财产应平均分割”“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无转移隐匿财产行为” 等抗辩,马小龙律师逐一有力回应:

  • 财产分割:强调被告婚内与他人生子,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重大过错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应少分财产,主张原告多分比例;

  • 精神损害赔偿:指出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虽原告主张 200000 元数额过高,但应依法支持合理赔偿;

  • 财产与债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核算依据,驳斥被告关于债务数额的不实主张,推动法院按查明事实分割。

3. 据法争取最优结果,平衡权益与情理

马小龙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核心诉求的法律依据:

  • 离婚诉求: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应准予离婚;

  • 财产分割:结合过错程度,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按 7:3 比例分割,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折价款,既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又符合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 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被告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原告实际损害,推动法院酌定合理赔偿数额;

  • 债权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平均分割,兼顾双方实际负担能力。

案件总结

本案中,马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婚姻家庭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庭审抗辩技巧,成功锁定被告婚内过错的核心事实,有力驳斥其不合理抗辩,推动法院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裁判。最终原告不仅顺利解除婚姻关系,还按 7:3 比例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及车辆所有权,并拿到精神损害赔偿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案件既彰显了专业律师在离婚纠纷中为无过错方维权的关键作用,也明确了婚内不忠构成重大过错时的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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