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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遭醉汉袭击案 被告人获刑两年半

发布者:戴振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1人看过

8月27日,备受乌鲁木齐市民关注的社区干部向某某在自建房清查中遭醉汉袭击造成轻伤案件,在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起诉,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44岁的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3月7日21时许,孙某某在乌市沙依巴克区ZZ街YY巷XX洗浴醉酒滋事,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前来劝解、阻止滋事的向某某面部多处划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3月8日,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沙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0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孙某某当庭认罪;但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讯问,他均称不记得了。公诉人问:“你认识被害人向某某吗?”“不认识他,从来没见过。”“为什么要拿刀伤害他呢?”“喝多了。”孙某某供述,当时自己独自喝了一瓶125克的白酒,然后又喝了2个易拉罐装的啤酒,之后就不记得发生什么事情了,自己醒来时已在派出所被羁押。

法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当庭进行了质证和最后陈述;因孙某某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也不进行自我辩护,法院审理之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在刑事审判中,向某某放弃了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仅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

刑事审判结束后,向某某还将提起民事诉讼,争取经济赔偿。

3月7日晚,沙依巴克区AA街道BB街CC区副主任向某某在对自建房入户清查时,为维护群众利益制止一起纠纷,被一名醉酒男子捅伤。3月7日,社区干部向某某与歹徒搏斗中,面部及额头被刺6刀,经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后,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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