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关车辆贬值损失的两个基本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受损一方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倾向于支持此项请求。应该说大部分案件中车辆贬值损失在事实上可能客观存在,在法律理论上也没有障碍。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支持,但一般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可以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中适用。
根据本人在曾经代理过的此类案件中形成的心得,我认为有以下两个基本问题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注意。
一、不是所有的受损车辆在修复后都存在车辆贬值
车辆贬值损失既然作为一项实际损失在诉讼中主张,首先就要确定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现在的一个趋势好像所有的事故受损车辆都可以主张贬值损失,这是一个误区。如果车辆受损不严重,经过修复后完全能够达到恢复原状,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只有在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情况下,才存在贬值损失。有些情况下受损车辆修复后甚至会“增值”。这个界限就在于修复后是否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通俗说,也就是车辆受的伤是不是内伤。如果发生结构性变形,修复后其驾驶的整体性能肯定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只是损坏了车灯、保险杠、车门变形等外部覆盖件受损,在修复中又予以换新,那么就不会存在贬值损失。做个简单的类比可能更容易理解。如果难以清洗的油污弄脏了一件衣服,无论如何清洗都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的清洗过程难免给衣服的整体新鲜程度造成损害。那么致害人就不但要承担清洗的责任还要承担贬值赔偿责任。如果只是损坏了衣服的纽扣或者拉链,那么更换一个同样的纽扣或拉链就完全能够全部弥补所受损害。此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当然这是排除了色差影响、修复误工或其他可能的损失仅就受损对象本身的价值进行的判断。
二、车辆贬值损失是指“事故损害修复后仍然存在的贬值损失”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贬值都可归于事故受损贬值。车辆本身因市场原因造成的贬值当然不在赔偿之列。设想一辆新购车辆刚从销售地点开出即遭到事故损伤,如果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会贬值。但同时,同样情况没有遭到事故损伤的车辆刚买又卖也不可能卖原来的价格。这是市场本身造成的贬值。更不用说使用过若干时间的车辆了。因此,在贬值评估中一定要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师通常不但现场对修复后的车辆进行评价,还要看车辆本次维修纪录,了解车辆以前的历史维修纪录,确定其事故受损前的价值状况然后确定本次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虽然是专业评估人员,评估中往往较大程度上依靠个人经验。对其精准程度也不要太过苛求。(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