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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许延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招商引资 |3723人看过

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商投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以此把握外商投资的方向,引导外资进入本国的重点发展行业和实施区域发展计划,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外资并购因其通常投资数额较大、行业影响行大,更是审批监管的重点。虽然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法实施后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为规范行政审批做出了很大努力。因外资并购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有关外资并购的审批规则在我国并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已有的审批规定很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而且存在审批权行使混乱,权力过度下放,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问题。实践中用于具体指导审批行为的规范多是部门立法,效力层次不高,又政出多门。导致相关审批要求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比如一个对国有企业的并购,最终的审批是外经贸部门。本应是并购一方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多数以审批者的角色出现。生产类项目的立项由发改委审批,交发改委的材料中又要包括土地部门的用地许可、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而一些关于并购双方和项目的基本信息在各个部门被要求反复提供。本来通过一站式服务,一次集中受理各部门各司其职是最快捷有效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隶属,相互间公文流转根本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不同部门各自有自己的要求,又的要求申请以投资主体的名义进行,而有的部门却要求以拟设立新企业的名义申请。本来应该由申请人自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草案等申请文书,却被强行要求使用部门提供的标准书式,甚至连授权委托书这一通用文书各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制式文本。加之有些机关权力过度下放,本应由省市级初审的被下放到市、区级甚至是区县级。不同级别政府机关的初审、再审、复审、批复环节本应通过内部公文呈报,实践中往往一级审完告知申请人领取呈报函自行转报。而且从审批效果上看,审批人员往往更过关注于文书格式、语言表述等表面瑕疵,关键问题却常常视而不见。使并购各方苦不堪言而又无可奈和,国家审批监管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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