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延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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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本身并不“黑”

发布者:许延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965人看过

     有关部门在北京联合解体厂院内,公开销毁1000余辆近期被执法部门罚没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黄色大型铲车伸出“长臂”,吊起罚没车,高空抛下,再经铲车碾轧,几分钟后,一辆五六成新的小型轿车已不成车形。(《新京报》 5月8日)报道同时配发有一辆小轿车被吊至空中,旁边有执法人员仰首观看的照片,确实有很强的新闻冲击力。

     “黑车”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发生事故后乘客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为拉客乱停车影响交通、甚至为争抢乘客打架…….。在北京这样的首都城市,尤其是即将举办世人瞩目的奥运会的国际性大都市,确实不容“黑车”泛滥。有关机关的“打黑”行动我也举双手赞成。但对黑车的处理方式却不敢苟同。

     为什么一定要用报道中那样的方式销毁呢?车辆作为人类智慧和自然资源结合的产物,其本身并无任何过错。从资源利用角度,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让它继续为人类服务不是更符合执法的终极目的吗?所谓“黑车”,排除极少数没有牌照或伪造牌照的非法车辆,大部分都是正常乘用车,只是因没有取得客运车辆营运证而用于营运才成为“黑车”。如果通过公开拍卖使其继续服务于人类社会,相比于销毁,我看不出有任何不利。

     第二,公开拍卖贯彻了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置政府行为于公开监督之下,防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销毁的方式毕竟只有少数人参与,也许执法人员会有严格的记录记载销毁的车辆类型、型号、数量,避免非法流失。但这毕竟只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控措施,比起公开拍卖,监督参与程度和监督效果都要大打折扣。公开拍卖后的车辆要进行机动车登记,任何一辆车的去向都有据可查。而销毁的过程中因缺乏外部监督,如果内部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串通个别人搞一辆自用或转送他人不能说完全可能,至少有制度上的漏洞。

     再者,公开拍卖因众多的市民会参与竞买,从社会关注度上要高于销毁。也能体现现代政府的执法文明和执法水平,执法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也要大于销毁。

     “黑车”本身并不黑,转化为白车,服务于公民,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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