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XX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19民初3034号
原告:A,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B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初,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B提出借款,后A以房产抵押的方式从B处借款9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5日借给A80万元,同日A出具借条,此后,A陆续向B偿还借款32万元,剩余借款48万元一直未偿还,A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A承认B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金额,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A与B签订借条一份,约定A向B借款90万元,同日,A以转账方式向B交付借款80万元,2015年11月10日,A向B还款20万元,2015年12月9日,A向B还款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A向B还款2万元,后A未再还款,2017年3月27日,A诉至法院,要求A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事实,有A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与B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向B借款,A以转账方式向B交付借款80万元,A应当向B履行还款的义务,A还款32万元后,应当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A要求B偿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4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