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中法民二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XX花法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东法庭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广州XX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广州XX公司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XX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张纯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C
张罗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