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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刑初1218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5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刑初1218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11刑初121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出生地贵州省榕江县,户籍地为贵州省榕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始,被告人A在本市白云区××镇××村自编××南路××号之一×××美发店及美发店后面的出租房内,介绍、容留女青年卖淫,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A甲在上址介绍、容留A丙、A丁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在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被告人要独自一人照顾女儿,
经审理查明,2014年始,被告人A在本市白云区××镇××村自编××南路××号之一×××美发店及美发店后面的出租房内,介绍、容留女青年卖淫,2015年10月26日21时许,A甲在上址介绍、容留A丙、A丁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赃款人民币150元及避孕套37个,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A的供述,证人A、B、C、D、王某、E、F、G、H、I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2份、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避孕套照片,赃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房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地位不足以认定为从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女儿需单独抚养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考虑被告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50元及避孕套37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江 昊
人民陪审员 刘 莲
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佩雯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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