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烟台金公司是一家专业做机器清洗的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在业界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孙某某是烟台某县的一个做设备清洗的个体户,在与金公司的一次业务往来中,得到了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号及银行账户,并私刻了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到处以金公司的来务人员的身份与县里需要清洗设备的公司签订清洗合同。
2015年9月,一家公司将金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金公司承担清洗机器造成的损失二十万元,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头雾水,因为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所以并未重视,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金公司承担损失二十万元,金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十分着急,找到本律师。
律师分析:
本律师了解了全部情况后,仔细研究了一审法院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一审中,对方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根本无法证明机器系金公司清洗,其次:金公司与对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专用章与金公司公章存在明显差异,第三:对方公司提出的损失依据显然不足。本律师起草了上诉状,递交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本律师的全部上诉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一审中对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忠告:
有些案件表面看似合情合理,但仔细分析会存在诸多漏洞,对于虚假诉讼或者恶意主张所谓的权利时,建议当事人找专业律师为您详细分析并搜集证据,起诉或者应诉,这样才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