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代理律师:姜倩律师
被告: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公司一部长雇佣原告孙某,陈某、王某等共5人搬运工厂设备,在搬运过程中,由于工厂车间地面因施工原因不平整,导致大型设备发生倾斜砸伤正在一旁指挥搬运的孙某,导致骨盆碎裂,腰椎受伤,因被告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孙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
因本案的证据比较单一,无法证明孙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通过现有的证据本律师判断认为孙某与被告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即人们习惯讲的“雇佣关系”。故向法院主张某公司需要向孙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余元,庭审中,被告某公司主张孙某与公司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但无法提供关于承揽关系的证据。
原、被告双方针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大量的全国各地主要法院的判例,并向承办法官提交了充分的《律师代理意见》和权威案例,最终经过法官讨论认为本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本着公平起见,由被告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孙某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也给他们的家庭减少了相当大的压力。
姜律师提示:
在与他人或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尤其要注意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关于工作中受伤害情况的约定条款,避免受伤后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