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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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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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会从轻判处吗?

作者:姜倩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0次举报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姜倩律师

公诉机关:烟台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具体情况

王某某经营一家小旅馆,因本人吸食毒品,经常在万某处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一天,宋某来找王某某,请求帮助购买毒品,王某某考虑可以给万某介绍客户,以后再在万某处购买毒品可以便宜,就同意帮助宋某购买毒品,第一次,王某某在万某处购买了五十克冰毒,第二次,购买了四十五克冰毒,王某某并未从中获得。在第三次交易时,被辑毒大队抓获。后,王某某得知,宋某是公安特别指派来,目的是用王某某来引出上线万某,而万某发现后逃跑却仅仅抓获了王某某,公诉机关以王某某贩卖毒品为由起诉到法院。王某某家属找到姜倩律师,讲明情况。

姜倩律师认为

王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即只要贩卖毒品超过五十克,会判决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王某某贩卖克数为九十五克,很有可能判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但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明显存在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情节,即,王某某并无贩卖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公安机关的引诱下产生了犯意,构成了犯罪,同时,本案中,真正贩卖毒品的人应当是万某,王某某在本案中仅仅是从犯,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获利,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听取了姜倩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到王某某确实是在宋某的引诱下才导致犯罪,并无任何获得,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姜倩律师寄语

毒品犯罪,害人害已,一招涉毒,尽毁三代,王某某已经五十多岁,孩子还在读初中,一失足导致家庭面临巨大压力,本案的确存在特情引诱,但是如果我们都能抵制诱惑,不沾毒品,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因此,提醒大家,健康生活,远离毒品。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