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倩律师
姜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与姜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姜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被告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搬离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归还给原告;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占用房屋损失5000元(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以后连续计算至被告搬离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李XX妻子,2018年7月15日,原告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李XX婚前单独所有的位于福山区X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双方约定李XX应于收到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然而被告却以与李XX存在纠纷为由拒不搬出涉案房屋,原告多次与李XX及被告沟通,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姜XX辩称,房屋中介与原告方交房时我在,我并不知情房屋已经被卖了,后来中介就没有与原告交接房屋并将钥匙给了我,中介说李XX出具了证明说我出国了,所以当时房屋就没有交接给原告,我不同意房屋返还给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4日,原告与李XX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李XX名下位于福山区X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房屋中介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房屋全部价款49万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条,且原告于8月24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涉案房屋为李XX于2010年3月16日购买,于2010年5月4日办理了贷款购房抵押登记,于2018年7月26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李X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李XX与被告姜XX于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现在在涉案房屋居住。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通过房屋中介购买涉案房屋,给付了李XX与市场价格相当的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且在购房时李XX出具了其婚前购买涉案房产的购房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为取得涉案房产是善意的,其与李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对李XX与原告的房屋买卖不知情,不同意腾迁,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李XX婚前个人出资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购买的,原告是通过房屋中介善意购买该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被告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告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占用原告所有的房产,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赔偿原告占用房屋损失的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福山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腾出,交付原告李XX。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倩律师现为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开发区优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烟泰光远(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