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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属赠与协议,婚内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遗产

发布者:靳双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某(被继承人姐姐、合法法定继承人、本案胜诉方)

 

被告1:方某(被继承人配偶)

 

被告2:申小某(被继承人独子)

 

二、案件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申某某与被告方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后生育独子即本案被告申小某。被继承人的母亲早年去世,申某某于2024年因病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遗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申某系被继承人申某某的姐姐,属于合法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割。

 

涉案两套房产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分别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告方某名下,全部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两套房屋市场总价值共计1175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抗辩:一号房屋系方某亲属赠与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方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同时主张二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应当酌情多分遗产,拒绝向原告分割房产、支付房屋折价款。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两套房产均为申某某与方某婚内取得,被告无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为方某个人专属赠与,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同时二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主张多分遗产无法律依据,最终完整佐证原告平等继承房产、追索折价款的合法诉求。

 

三、核心争议焦点

 

1、婚内亲属赠与、单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遗产?

 

2、继承人仅以共同生活、支付丧葬费为由,能否主张多分房屋遗产?

 

3、多套婚内共有房产,法定继承人如何平等分割、核算房屋折价款?

 

四、律师法律解读

 

1、婚内受赠房产无专属约定,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赠与合同中明确书面约定仅赠与单方个人,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专属赠与协议,即便房产登记在单方名下,也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房屋一半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合法遗产。

 

2、无充分证据佐证,无权主张酌情多分遗产

 

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酌情多分仅适用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或长期照料生活的特殊情形。仅操办丧葬事宜、共同生活,不足以构成法定多分依据,被告多分遗产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北京法院审判规则,依法不予采信。

 

3、遗产分割兼顾物权归属与经济补偿,合法保障各方权益

 

对于不宜物理分割的成套住宅,北京法院普遍采用“房产归一方所有,受益方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本案两套房产由被告继续持有使用,由被告向其他合法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既保障房屋使用稳定性,又保障原告的遗产财产权益。

 

五、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信我方代理意见及全套证据,结合《民法典》夫妻财产、法定继承规则及北京家事房产审判标准,作出胜诉判决:

 

1、确认涉案一号、二号房屋均为被继承人申某某与被告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半数份额属于申某某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2、两套涉案房屋由二被告按份共有、继续持有使用(方某占四分之三份额、其子申小某占四分之一份额);

 

3、判令二被告限期内向原告支付房屋遗产折价款共计1958333元;

 

本案北京法院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1、婚内受赠房产,无书面专属赠与约定,即便单方登记,也属于夫妻共同遗产;

 

2、仅共同生活、支出丧葬费,无重大扶养赡养付出,无权主张多分房产遗产;

 

3、成套住宅遗产优先采用归属使用+折价款补偿模式,保障各方继承人合法权益;

 

4、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无合法依据的多分、独占房产主张,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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