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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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动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四)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47人看过

        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考虑行为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危害后果等因素,以行为时的税率计核涉税案件偷逃的应缴税额更为合理。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涉税走私案件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税率较高,而在案发后或者审判时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在目前我国逐步降低进出口关税税率的大背景下,若一律随税率调整“从低”计核涉税走私案件偷逃的应缴税额,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暂时潜逃,从而造成同案犯因归案时间不同而分别被判处有罪无罪的不合理情形,不仅严重损害法律和司法的严肃性,也会使国家进出口管理措施的执行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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