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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动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三)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97人看过举报

        税率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限时法,对相关案件适用行为时的税率规则更为合理。限时法是明确规定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是特别法,通说认为,涉及限时法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限时法在时间效力上的特殊性表现在对于在限时法规定的时期内实施的行为,在期限届满后(即限时法的效力终止后)才发现时,通常仍按限时法的规定处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关税在应对危机、促进增长、调整结构、保持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税税率制定后也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会出于政治经济需要,或者根据贸易发展情况对税率进行调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代,税率调整更为频繁。从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有关税率设置、变动及适用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与限时法类似,在适用时可参照有关限时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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