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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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动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30人看过

        税率变动属于“事实变化”而非“法律调整”,并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基于规范评价意义上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轻罪还是重罪的认定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通说认为,只有在“法律调整”的情况下才存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可能性。上述关于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调整”与“事实变化”,应当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偷逃应缴税额属于走私犯罪的具体事实,税率变动只是海关在税款计核方面的参数调整,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走私行为性质认定和量刑标准的变化。在经济犯罪、侵财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当中,长期以来一直遵循根据行为时价值确定犯罪数额的精神,不会因为赃款赃物的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犯罪数额的认定。同时,究竟属于行为事实还是行为性质的判断,并不取决于有无公权力介入因素。目前,一些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包括油价、贷款利率、外汇汇率等,实行的是国家调节制度,在认定相关犯罪数额时同样遵循行为时价格认定标准,对于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认定,长期以来也是按此标准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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