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为石景山区某小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冯某为该小区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与冯某系夫妻。201号房屋与202号房屋位于同一楼层,两套房屋入户门相对。2018年1月14日,李某与徐某因徐某的宠物狗产生纠纷,冯某、李某于当天下午在202号房屋入户门上方的墙角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头向外对着楼梯及201号房屋入户门方向。
原告徐某诉称,楼房为老式一层两户,门与门十分狭窄,致使原告生活十分不便,生活日常都在摄像头范围内,开门客厅范围都在监控范围内,无法开门通风,尤其夏天生活更为不便,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要求被告拆除位于202号房屋门前的摄像头。被告冯某、李某答辩称,其安装的摄像头根本不影响原告生活,也没有对着原告家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李某与徐某系多年邻居,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助互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经查,冯某、李某与徐某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未能正确化解矛盾,导致矛盾升级。现冯某、李某在202号房屋入户门外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涵盖201号房屋入户门及楼道的公共空间,使徐某及该栋楼的住户在经过2楼时的日常活动处于监控之下。二被告的行为给徐某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判令被告冯某、李某将该摄像头拆除。
本案涉及出于防范在自家房门外楼道区域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利益,出于防范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必然不被允许,但其安装位置与监控范围不得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在行使权利时,不应给另一方造成妨害,因此在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时应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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