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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车道一束强光,司机一晃眼撞死骑车人!谁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203人看过举报


开车上路最怕遇到什么?

“远光灯”这个答案一定榜上有名

最近,江苏泰州姜堰的

一名司机崔某(化名)

就因为不文明使用远光灯

被判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还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赔偿



  10月7日凌晨5点多,泰州姜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了解到,事发时,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化名)受伤严重,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勘查民警在现场发现,周某的轿车与电三轮碰撞后,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警在询问肇事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得知,周某因对向车道这辆雪铁龙轿车开着远光灯,强光太晃眼,没看清电三轮,才发生了碰撞。



  周某说,他的行车记录仪应该拍到了整个过程。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后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当周某驾驶车辆与电三轮发生碰撞时,对向车道灯光刺眼,确实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11月30日,交警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造成所驾车辆与同车道的电三轮发生碰撞;崔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杨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致事故发生;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与崔某分别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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