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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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疫情下企业复产增效之劳动用工操作指引(4)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07人看过

10、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视情况不同而定: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新冠肺炎病毒防疫抗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事抗疫防疫工作、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而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四、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除上述情形之外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及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11、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答:延长假期性质为为休息日。劳动者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12、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以冲抵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时间?

 

答:可以。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处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以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能够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安排休年休假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不能安排休年休假或者跨年度安排休年休假才需征得员工同意。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

 

13.迟延复工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分情况处理。若劳动者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主张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应当由劳动者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第48条

 

14、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的,如何操作?

 

答:我们认为,特殊工时制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有效期届满是否顺延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规定。人社部官网认为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在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大量用工隐患,不能起到降低用工风险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建议用人单位:

 

一、通过民主程序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沟通,明确并公示特殊工时到期后顺延至劳动部门审批时为止,同时留下相应证据;

 

一、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特殊工时审批申请,不能当面提交的通过网络或者EMS邮件提交;

 

二、劳动合同里未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与职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成相应的特殊工时制;

 

三、双方按约定的特殊工时制履行,同时用人单位要随时关注劳动部门的审批进程。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9条、《行政许可法》第50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

 

15、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延期办理职工退休申报?是否影响退休待遇?

 

答:可以,不影响。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补发养老金的起始时间:正常退休的,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病退休(职)的,为市劳鉴委下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特殊工程退休的,为市劳动局审批的当月;提前退休的,为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或者审批的当月。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5条,《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第4、5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第5条、《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应诉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作了解答,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可使仲裁时效中止。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7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17、延迟复工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延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而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

 

18、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劳动争议带来的损失?

 

答:首先,熟悉本指引,按用工类别及时、分类发出有关履行、变更、续签或终止合同的通知;

 

其次,要有证据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工作不能面对面开展,这时就需要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做保存好联系记录。

 

第三,尽量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不能协商时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二、企业复工优惠政策

 

1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中小企业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限于篇幅举例如下,如有需要,可进入“律师在线”QQ群(群号154868942)下载: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

 

1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额,结转年限有何变化?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中小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方可适用该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9、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有哪些财政返还和税费减免政策?

 

答:一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二是从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三是减半征收大型参保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期限不超过3个月;四是因疫情影响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国家规定的5%;五是如企业作为出租方就各类经营性资产采取了减免租金措施的,可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20、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有哪些税费缓交政策?

 

答:一是延期缴纳税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能按期补齐有关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准予延长承诺期限。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三是对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一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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