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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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疫情下企业复产增效之劳动用工操作指引(3)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04人看过

1、2020年春节假期、春节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25日至27日为法定假,其余为休息日;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性质均为休息日;2020年2月3日以后至企业复工前一日为延迟复工期,企业具体的复工日期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批准复工之日为准,该期间系政府为防控疫情漫延而采取的停工措施,非福利性质的假期。上述期间的概念适用于本章,不再赘述。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和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

 

2、重庆市企业复工复产是怎样安排的?

 

答: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情况,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具体如下:2020年2月3日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群众正常生活所需的企业,以及维护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的企业(包括煤、电、油、气、运、讯等)要按时复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城乡运行、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相关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开业;其他一般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后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作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0]6号)

 

3、提前复工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答: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提前复工的,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风险。首先,民事责任方面,企业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行政责任方面,企业提前复工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及拘留。最后,刑事责任方面,企业提前复工,涉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6条、第19条、第22条,《治安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4、疫情防控下,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避免哪些法律风险?

 

答:一是实施就业歧视的民事责任风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以依法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来自湖北、武汉等疫区或者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而拒绝录用,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二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风险。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指引第10条规定之范围进行依法采集,并不得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刑法》第253条之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5、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以下简称“三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利用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方式确认职工续签意愿,对愿意续签的,三期结束后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42、45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6、三期内,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的,经过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行政拘留的,且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有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提出辞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3、46条。

 

7、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如何支付?

 

答:一、全日制劳动用工

 

自确诊新冠肺炎之日起,享受医疗期待遇及病假工资。

 

医疗期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工资标准: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90%,30年及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95%;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5%,20年及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已经包含有基本医疗保险费,故原则上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双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劳务用工

 

这类用工人员主要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该类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期间的工作报酬,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四、劳务派遣用工

 

合法派遣则按派遣协议约定办理,违法派遣则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117、118条,《劳动合同法》第68-72、92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渝劳办发[2000]2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8、新冠肺炎确认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参照第7问处理。由于新冠肺炎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好地防控疫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117、118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1、42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9、非新冠肺炎确认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其他职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作报酬如何支付?

 

答:分情况处理:

 

一、全日制劳动用工

 

若停工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间酌情确定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若隔离措施期间转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分别按第7问、第8问处理。

 

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有约定按约定支付,无约定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协商支付。

 

三、劳务用工

 

这类用工人员主要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企业不必支付。

 

四、劳务派遣用工

 

合法派遣则按派遣协议约定办理,违法派遣则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59、62、92条,《合同法》第94、117、118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1、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56、61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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