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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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劳动法相关条文及通知整理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327人看过


涉及疫情期间加班问题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涉及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迟复工问题

 

湖北省《关于企业复工有关问题的调整通告》

 

湖北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截至2020年2月4日,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湖南、江西、重庆、宁夏、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共23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四川、青海、甘肃、新疆、西藏、海南共6省、自治区区域内,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2日24时,天津市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湖北不得早于2月13日24时。部分市县延迟复工时间晚于省、直辖市政府发布时间。

 

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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