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张某看到了甲公司关于“某饮力”奶茶的招商信息,之后和该公司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张某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的相关标识,并为张某提供选址支持、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
合同签订以后,张某发现甲公司对该奶茶的标志没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在该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某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甲公司没有注册商标权,认为甲公司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构成了根本违约。
经过调查,双方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授权张某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标识,统一经营模式,并且为张某提供营运以及管理咨询等服务。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应为“某饮力”项目标识相关经营资源,而并不是仅指“某饮力”注册商标。
在该起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权自己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甲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导致自己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有困难,从而导致自己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某在该起合同纠纷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是不进行支持。
最后,张某和甲公司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