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购房合同引发连串违约纠纷(三)
该起合同纠纷案中,设计变更是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作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但申请人并没有申请解除合同,因此,被申请人通知与否,实际没有影响到申请人行使权利。
虽然窗户的存在与否能够对房价产生影响,但房价高低的因素显然不是仅仅由窗户一项所决定的,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房款数额和窗户取消之间也没有相互对应的关联关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但是,窗户取消虽然不是由被申请人进行承担责任的,但却是让被申请人享受了好处,同时,窗户取消也确实导致了申请人在房屋的使用中,诸如观景、照明等方面产生了影响,也与申请人购房前的预期产生了一定的反差,因此,从公平角度考虑,对申请人的此项仲裁请求,仲裁庭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是2018年6月1日前进行交房,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通知申请人交房,但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因此,只能认定被申请人2018年7月30日才履行交房义务,按照日万分之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至今还没有收房,不是被申请人的责任,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仲裁请求仲裁庭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前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的,买方不能在规定额时间内取得产权证书的,按照已经支付的房款,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但应该从实际交房或具备交房条件之日起满180天后,即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
最后,裁决某房产公司因为设计变更退还申请人周某购房款10000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52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