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共计415651元;双方还约定在2018年6月1日之前,被申请人将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房屋交付;此外,双方对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等也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付清了全部房款。
在2016年7月13日,某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向被申请人下达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因为设计违法,要求整改。2016年7月31日,该楼变更设计,都没有开设窗口。2018年7月30日,房屋验收合格;2018年7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交房,但申请人至今没有接受所购商品房,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关于返还因为观景窗取消多交付的房款的请求。合同对设计变更约定,如果是因为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出卖人应该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而对方也是有权利进行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