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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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看风险(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185人看过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看风险(

第一,在另案调解笔录中,虽然有材料公司表述“所涉合同的款项均为不含税价,如建设公司需要原告开具税务发票的,税金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在原告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该表述并没有合同依据。建设公司被迫同意材料公司不开具发票的要求,且当时该案代理人为建设公司员工,不懂法律。该部分内容并没有写入调解协议的条款,调解书仅确认了货款金额,并没有载明是不含税的;

第二,即使调解笔录上的表述合法有效,建设公司的请求条件也没有成就。材料公司从没有要求建设公司开具发票,材料公司现向建设公司主张税款也不符合双方调解笔录中的表述。

最终法院认为:材料公司作为出卖方,向建设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是自己的法定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发票不应当以建设公司是否先向其支付税金为必要条件,虽然双方约定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但材料公司至今还没有开具或者是向建设公司提供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所以对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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