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因为某工的程需要,向某材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因为某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材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事项。
经某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材料公司和建设公司在调解笔录中明确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款,如果材料公司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则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并且建设公司应当在材料公司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
之后该案执行完毕。材料公司主动要求开具发票,要求建设公司先支付税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材料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支付税金及利息。
律师在接受某建设公司的委托后,认为:
第一,双方之间的钢材购销款中已经包含了税款。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不包含税金,材料公司在结账及调解时也从来没有表示合同价款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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