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给被告做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 13500元,2010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据了一张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托到现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3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都是属实的,自己确实欠原告劳务费13500元,这一点被告是承认的,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可以还上。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欠条,想要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3500元的这项事实。经过法庭上的质证等环节,被告表示均无异议。因此法院采信了该份证据。反而在庭审中,被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终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给被告出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 13500元,2010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据欠条一张。
劳动者提供劳动是需要获得报酬的,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劳动报酬。另外原告是以工资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本院进行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的劳动关系或者是其他争议,所以是属于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的,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