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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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案例(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46人看过


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被告认为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之前自己是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提出的一切费用。因原告导致的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给被告生活带来很多不方便,并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才停止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把整改不到位的费用先赔给被告方。

另一被告胡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认为当事人已经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原告按照之前协议的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两被告都是小区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所拖欠的款项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法院是进行支持

被告的意见以及所提供证据大部分都是聚焦于房屋质量问题,因原告并不是房屋的售卖方,所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是不应该让原告承担的。至于其他的服务问题,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进行证明,本院是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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