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原告王某和被告吴某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王某将邱毛汽车服务中心搭建钢架大棚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吴某修建。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了一份《钢架棚承包合同》,其中质量部分约定“乙方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止,在完工后五年内如果出现有风雪吹垮、压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吴某进场施工,完工后原告王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18年12月30日,天下大雪,被告吴某所建的钢架大棚因雪压倒塌,将原告王某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坏,并造成停业。
事发后,原告王某及其家人多次找被告吴某协商赔偿,被告不予赔偿,造成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原告王某委托公司进行评估,其损失为51515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财产及停业损失51515元、评估费3090元,共计54605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前,承办法官仔细阅卷了解案情,弄清了具体的纠纷所在,最终决定先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十分尖锐,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但是在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双方还是仍然不退步,承办法官考虑到该合同一旦解除可能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于是决定如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