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与被告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和自己的丈夫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六日游旅游项目,总团费是5840元,行程自2月9日到14日。
2月9日,原告和自己的丈夫飞赴昆明旅游,抵达后由昆明某旅行社负责接待及带队游览。原告称自己在13日不愿意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店购物,遭到某旅行社委派导游甘某出言嘲讽,原告于是无奈之下购买了969.10元的商品。
之后原告就此问题向该市的旅游监察支队进行投诉的,某市旅游监察支队受理后,给予导游甘某罚款2000元并在该市的旅游网公告的行政处罚。14日,因为时间原因,原告所在团没有能够去鲜花市场,原告和自己的丈夫就在当日乘坐飞机返回家乡,结束了旅游的行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了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是有权利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行赔偿费用的,主要是没有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一个合理费用。
本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过程中,存在强迫购物以及遗漏游览点(鲜花市场)的现象,造成旅游品质的下降,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应该是进行赔偿的。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于是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为宜。
旅行社超越经营范围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合同有效,旅游者可据该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包给实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实际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要求实际旅游经营者依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