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948人看过


旅游合同、旅游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焦某与被告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和自己的丈夫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六日游旅游项目,总团费5840元,行程自2月9日14日。

2月9日,原告和自己的丈夫飞赴昆明旅游,抵达后由昆明旅行社负责接待及带队游览。原告称自己在13日不愿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店购物,遭到某旅行社委派导游甘某出言嘲讽,原告于是无奈之下购买了969.10元的商品

后原告就此问题向该市的旅游监察支队进行投诉市旅游监察支队受理后,给予导游甘某罚款2000元并在该市的旅游网公告的行政处罚。14日,因时间原因,原告所在团没有能够去鲜花市场,原告和自己的丈夫就在当日乘坐飞机返回家乡,结束了旅游的行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行赔偿费用的,主要是没有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一个合理费用。

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过程中,存在强迫购物及遗漏游览点(鲜花市场)的现象,造成旅游品质的下降,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应该是进行赔偿。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于是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为宜。

旅行社超越经营范围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合同有效,旅游者可据该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包给实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与实际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要求实际旅游经营者依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