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当事人张某(即本案原告)与姚某(即本案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写到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某商铺,出租给姚某租借使用,租期为三年。
第一年租金为22万元,第二年租金为23万元,第三年租金为25万元,租金半年付押一,首期租金在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的在到期前15天进行支付。
在租金期限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水费、电费、电视费、宽带费等相关费用由姚某承担,姚某向张某支付租房押金1.8万元,等到租金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张某在结清的当日,将押金全额无息的退还给姚某。
在租金期内,姚某存在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或者没有经过张某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或者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姚某应该支付张某违约金5.6万元。
姚某自2019年7月起拖欠房租,2020年7月,姚某搬离该房屋并告知张某。
律师在聆听了当事人的详细叙述后,审查了合同、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之后,律师提出,姚某拖欠租金,违约事实明确。
本起合同纠纷案额难点在于,因为2020年年初疫情,法院会否考虑减免租金或者在违约金上酌情处理。
律师遍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代理意见中着重指出,本起合同纠纷案姚某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发生前,且姚某存在其他过错情形,张某没有过错。法院受理后,开庭调查,并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判决减免半个月租金,足额支持原告方提出的违约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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