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经曹某介绍,中间人路某在场的情况下,原告白某和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卖方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出资16万元购买被告某公司宿舍单元楼一套,并约定原告白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全部房款,被告把房屋产权证、所有手续和钥匙交付给原告白某,当面点清。房屋如果是需要过户,被告朱某应配合原告白某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没有任何债务纠纷等。
卖房合同签订以后,原告白某按照约定取现16万元直接交付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把房产证交给了原告,并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现在该房屋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所以原告起诉在到法院,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事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没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属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和被告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从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起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朱某应当在原告白某付清房款之后按照双方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所以最终判决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白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