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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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二)

如果认定无效或解除合同,那么鉴于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失信者反将获益,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吕某已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具备购买所在村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所以对要求原告王某继续履行买卖协议的反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协助吕某进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吕某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前交付剩余房款,但经双方协商,于同年12月10日办理房屋继承事宜,于12月13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并12月14日王某之子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卖给吕某所以认定吕某没有在原约定期限内交付剩余房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王某主张吕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进行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交付王某购房款23万元;吕某按期交付上述购房款后,王某5日内协助吕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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