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登记在崔某名下的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吕某先给付王某买房定金,双方约定在2019年11月前进行交付,如果王某在2019年11月前以任何理由不卖给吕某房屋,是需要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合同签订以后该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吕某进行承担。吕某于2019年10月底向王某交付定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条。
2019年12月,原告与自己的儿子崔某伟、崔某波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书,王某继承崔某的遗产,崔某伟、崔某波放弃继承。三天后,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后一天,王某之子崔某波通过微信告知吕某,该房屋不再出售,双方发生了争执。2020年5月,吕某和康某登记结婚,次日将其户口迁入。
现在,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
吕某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双方买卖合同,吕某交付剩余购房款,并由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的时候吕某确实是城镇居民。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进行宅基地的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也是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从公共利益层面看,村集体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该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