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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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2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2019年10月,原告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登记在崔某名下的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吕某先给付王某买房定金,双方约定在2019年11月前进行交付,果王某2019年11月前以任何理由不卖给吕某房屋,赔偿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吕某进行承担。吕某2019年10月王某交付定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条。

2019年12月,原告与自己的儿子崔某伟崔某波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书,王某继承崔某的遗产,崔某伟崔某波放弃继承。三天后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后一天王某之子崔某波通过微信告知吕某房屋不再出售,双方发生争执。2020年5月,吕某和康某登记结婚,次日将其户口迁入。

现在,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

吕某提出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双方买卖合同,吕某交付剩余购房款,并由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候吕某确实是城镇居民。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也是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从公共利益层面看,村集体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该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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