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与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加油站向法院起诉称: 原告与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之间建立了供油关系,被告的车辆前往原告处加油,到2021年5月双方核对账目的时候,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其中写明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今欠某加油站油款共计60万,本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前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债权人因追偿此笔债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损失,都是由债务人承担的。”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进行了盖章,许某也在该欠条签字处进行捺印。
但一直到现在,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催要,但是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不仅没有偿还该笔油款,并且有意逃避该笔债务。
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油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多次前往某加油站加油。截至2021年5月,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某加油站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款的具体时间还有欠款的内容,并且承诺在2021年5月前还清。另外,该欠据右下方手写备注“还款日期计划 5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7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8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余款。”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欠据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也在法人代表处进行签字捺印。
另外也查明,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7月由许某变更为丁某。
法院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向某加油站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