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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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与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人看过


某加油站与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加油站向法院起诉称: 原告与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之间建立了供油关系,被告的车辆前往原告处加油,2021年5月双方核对账目的时候,被告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其中写明“某物流有限公司今欠某加油站油款共计60万,本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前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债权人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损失,都是由债务人承担”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进行了盖章,许某也在该欠条签字处进行捺印。

但一直到现在,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催要,但是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不仅没有偿还该笔油款,并且有意逃避该债务。

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油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多次前往某加油站加油。截至2021年5月,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某加油站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款的具体时间还有欠款的内容,并且承诺在2021年5月前还清。另外,该欠据右下方手写备注“还款日期计划 5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7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8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余款。”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欠据上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在法人代表处进行签字捺印。

外也查明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7月由许某变更为丁某

法院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向某加油站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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