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49人看过


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李某退休前同事关系,刘某于2013年1月向李某借款并且写了一份借条,借款期限一年。刘某借款后,一年后李某借款本金以及利息2014年4月,刘某和欧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三年后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自己的前夫欧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欧某一审没有参加庭审答辩。

法院认为,刘某李某之间的借款借条,刘某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刘某、李某双方虽然约定利息为月息3%,现原告李某要求按月息2%计息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欧某刘某的丈夫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于是判决刘某还有欧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24.12万元。

刘某、欧某上诉认为,刘某仅仅是借款的介绍人,实际借款人刘某的外甥彭某,这笔借款是直接交彭某。刘某虽出具了借条,李某没有向刘某交付借款,所以刘某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欧某和刘某2014年4月已经离婚,贷款的事情欧某不知情,这笔借款没有用夫妻共同生活方面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欧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该借款出借后由谁实际使用,刘某是知情的,李某虽然知道该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彭某,但并彭某达成借款的事实。刘某既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彭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李某已同意自己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彭某的事实,所以其应依法承担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李某明知刘某借款是为了给其外甥彭某用于开办公司,并没有把这笔借款用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方面,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个人举债是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