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Y公司和符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Y公司向符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为3%。Y公司以42套在建房产作抵押。
第二天,因为在建房产无法办理抵押手续,Y公司就和符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抵押给符某,并网签备案到符某的名下。
2015年6月,因为Y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双方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约定:Y公司以上述42套房产抵债,这些房产后续建设及竣工验收款项由符某承担。
2018年4月,Y公司向符某转账500万元作为还款,但符某认为该款项为Y公司房产回购款,为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7月,Y公司以符某为被告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以上的三份合同无效。2018年8月,符某向该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以上合同有效。
一中法院判决支持符某的反诉请求,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高院。高院认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有关抵押的条款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债协议》无效。
符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上述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要点:
第一,案涉《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意思是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抵押条款有效。
第二,因流押条款无效适用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而案涉《抵债协议》是在借款到期后Y公司未偿还本息情况下重新协商签订的,不属于无效协议。即Y公司不能按期向符某偿还借款,双方将借款合同转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下一篇
车辆租赁合同案例分析上一篇
涉野生动物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