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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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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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借款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2012年11月,Y公司符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Y公司向符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Y公司以42套在建房产作抵押。

第二天,在建房产无法办理抵押手续,Y公司就和符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抵押给符某,并网签备案符某名下。

2015年6月,因Y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双方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约定:Y公司以上述42套房产抵债,这些房产后续建设及竣工验收款项由符某承担。

2018年4月,Y公司向符某转账500万元作为还款,但符某认为该款项为Y公司房产回购款,为此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7月,Y公司以符某为被告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以上的三份合同无效。2018年8月,符某向该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以上合同有效。

一中法院判决支持符某的反诉请求,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高院。高院认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有关抵押的条款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债协议》无效。

符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要点

第一,案涉《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意思是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并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抵押条款有效。

第二,因流押条款无效适用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而案涉《抵债协议》是在借款到期后Y公司未偿还本息情况下重新协商签订的,不属于无效协议。即Y公司不能按期向符某偿还借款,双方将借款合同转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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