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原告某生物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进口白犀牛协议书》以及《委托代理进口非洲象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全权委托被告办理进口白犀牛、非洲象的相关手续并将上述动物运送到原告所在地。
协议约定白犀牛和非洲象各12头,均为60万元人民币/头,总金额1440万元,用途为引进种用及观赏,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总金额的10%的定金后,被告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进出口和运输手续,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至今没有完成进口。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定金,但被告并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担保法的约定进行处理。因为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在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
最红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白犀牛协议书》、《委托代理进口非洲象协议书》;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88万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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