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位农民工,经过朋友介绍,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开始到2010年1月结束。
2008年5月,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
随后,王某发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比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低很多。于是王某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该部门负责人称,集体合同针对的是正式员工,对农民工是不发生效力的。王某不服,随后,王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具体来说,集体合同是用人单和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中的规定来说,集体合同中,关于员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条件等标准是不可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和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标准也不可以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在本起合同纠纷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所欠王某的工资,并在剩余期限内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标准为员工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