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因某工程需要向某材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因某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材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事项。
经某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材料公司与建设公司在调解笔录中明确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款,如果材料公司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则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并且建设公司应当在材料公司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
之后该案执行完毕。材料公司主动要求开具发票,要求建设公司先支付税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材料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支付税金及利息。
当事人咨询到律所后,认为:第一,双方之间的钢材购销款中已包含税款。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不包含税金,材料公司在结账及调解时从未表示合同价款不含税。
第二,在另案调解笔录中,虽然有材料公司表述所涉合同的款项均为不含税价,如果建设公司需要原告开具税务发票的,税金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应在原告开票前将税金支付给材料公司,该表述并没有合同依据。建设公司被迫同意材料公司不开具发票的要求,且当时该案代理人为建设公司员工,不懂法律。这一部分内容并没有写进调解协议的条款中,调解书仅仅是确认了货款的金额,并且没有载明是不含税的。
第三,即使调解笔录上的表述合法有效,建设公司的请求条件也没有成就。材料公司从来没有要求建设公司开具发票,材料公司现在向建设公司主张税款也不符合双方调解笔录中的表述。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材料公司作为出卖方,向建设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系其法定附随义务,其是否开具发票不应当以建设公司是否先向其支付税金为必要条件,虽然双方约定税金由建设公司承担,但材料公司至今尚未开具或向建设公司提供相应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税金的请求,本院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