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纠纷
2017年11月,陈某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本起合同纠纷案中的商铺,租期自2018年5月开始。
2018年10月,乙公司将商铺中的A、B号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进行了装修。2019年10月,A、B号房屋因为其他的案件被其他的法院给正式查封了,查封期限是三年。自双方的租赁合同签订以来,乙公司一直没有向陈某交付商铺,所以陈某起诉到法院。
陈某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还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一些规定,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认为:该商铺的产权证目前还没有办法办理,该房屋客观上已经无法交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违约金也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陈某和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预租赁合同,商铺被出售给他人时,乙公司还没有将自己实际交付给陈某占有使用,因此租赁期间还没有开始,不满足“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
第二,乙公司将商铺交付给陈某,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了,陈某无法要求继续履行。一方面,第三者已经实际占有了商铺;另一方面,目前商铺已经被司法查封,陈某的营业执照办不了,经营动漫城的合同目的也落空。
第三,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商铺还没有预售许可证,陈某对该商铺存在的风险应该知道。
第四,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本起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没有登记,陈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商铺,买受人无从知晓该房屋已被预租赁。
综上,最终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应该向陈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且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